贸易合规条款
(a) 合作方承诺知悉并将随时更新所有适用的贸易管制法律,并将保证合作方集团遵守所有该等法律。
(b) 除非事先取得公司书面同意,否则合作方应保证:
(i) 公司提供的物品不被出口、提供或使其可用到任何受限制司法管辖区或至任何受限制方;
(ii) 可取得公司集团的技术信息、信息技术资源(包括公司集团的基础设施)或进入公司集团的工作场所的合作方人员,均不属于受限制方或受限制司法管辖区的公民;
(iii) 合作方不应采用属于受限制方的分包商;
(iv) 合作方在合同项下采购范围内需要向公司交付或供应的任何货物、软件或技术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源自于受限制方或受限制司法管辖区。
(v) 合作方向公司提供的进出口的物品必须根据适用法规进行分类。若如需额外的政府授权、注册或许可,则必须在贸易管制法律指导的支持下获取。
(vi) 合作方提供的跨境运输的有形物品须按照适用的海关规定进行申报,以确保依法缴纳关税及相关费用。
(c)因合作方违反上述保证或因合作方其他违反贸易合规的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包括不限于被监管机构处罚、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等,公司有权向合作方主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