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贿赂反腐败合同条款
1 定义
“贿赂”
指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提供、给予、索取或接受金钱、礼物、帮助或好处。行贿可能导致严重处罚,包括判刑。贿赂和腐败可能涉及政府官员、公司或个人,而且可能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包括合资企业或其参与方)发生。壳牌禁止所有行贿行为,包括支付疏通费。
“反贿赂法律”
指禁止贿赂政府官员或非法给予政府官员酬金或其它利益的所有适用的国家、地区、省、州、市或地方的法律法规。
“《商业原则》”
指公司《商业原则》及《行为准则》(注:名称以公司批准版本的名称为准)。
“政府官员”
指任何政府或政府的任何机构、部委或部门的官员或雇员(任何级别);以官方身份为政府工作的任何人,无论其级别或职位如何;政府全部或部分控制的企业(例如国有石油公司)的官员或雇员,不包括派遣至此企业的雇员;政党或政党的任何官员;任何政治职务的候选人;公共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或世界银行)的官员或雇员;以上任何人员的直系亲属(以上任何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
“法律”
所有适用的国家、市政及地方法案、法规或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反贿赂法律)、规章制度、规则、条例、行为准则或指导方针,或任何执照、许可证、同意、授权及其他公共部门或机构、地方及国家机构、部门、检查人员、部委或公共或法定实体(自治和非自治均可)要求的必要的批准。
“合作方”
指与公司合作的,以任何形式成立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关联方”
指针对“一方”而言,
(i) 任何其“关联公司”;
(ii) “一方”或其“关联公司”雇佣的任何人;
(iii) “一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其他官员;
(iv) 为或代表“一方”或其“关联公司”行事的任何人。
2 商业行为
公司严格遵守《商业原则》,该等商业准则包含于《商业原则声明》中,并于《行为准则》中详细阐述。
公司在商业活动各方面坚持诚实、诚信、公平的原则,并希望在商业交往中其商业伙伴也都遵循以上原则。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支付、索取和接受贿赂均是不可接受的。
“合作方”特此认可其已收到公司《商业原则》和《行为准则》,知悉举报电话(029-6222-5689)及举报邮箱(sgbp@ycshell.com)。“合作方”应在与公司、为公司或代表其进行交易时遵守《商业原则》和《行为准则》,并且如果发现任何公司或其雇员或者“合作方”或其雇员有任何违反《商业原则》的行为,“合作方”应立即告知公司。
经公司请求,“合作方”将向公司提供能全面、充分填写公司的普通供应方问卷的所需信息,以及为确认“合作方”遵守《商业原则》的尽职调查的所需信息。作为公司诚信审查的一部分,“合作方”应在合理范围内授予公司及其代表进入其设施和场所的权利。
若“合作方”显现出未依照本协议提供服务,则“合作方”应按照公司的要求自行出资迅速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达到以符合本协议中相关条款的方式实施服务的目的。
“合作方”违反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协议。
3 遵守反贿赂法律的承诺与声明
(i) 针对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此引起的业务,“合作方”陈述和保证:
(a) 该方了解适用于本“协议”履行的“反贿赂法”并将遵守该等法律;
(b) 该方或其“关联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通过他人或其他实体间接地向任何“政府官员”或其他人给予、提供或授权给予(或为供他们使用或使他们受益而给予、提供或授权给予)任何可能包含“疏通费”和/或违反“反贿赂法”的付款、礼物、承诺或其他利益;
(ii) “合作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或进行由此引起的业务时,如果收到或意识到任何“政府官员”或其他人提出的、对第[3.i(b)]条中提及的任何付款、礼物、承诺或其他同等性质利益的任何要求时,将立即通知公司。
(iii) 公司确认其对“合作方”的委任是明确建立在不违反“反贿赂法”和公司《商业原则》的基础之上。“合作方”确认,为表明遵守本条款之目的,公司可以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内容。
(iv) “合作方”陈述并保证,“合作方”和其“关联方”均非“政府官员”,也非任何其他可能代表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施加非法影响的人。如果任何前述人员成为“政府官员”,“合作方”应及时通知公司。
(v) 对因“合作方”陈述不实引起的,或因“合作方”违反任何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保证或承诺而导致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损害、索赔、费用、罚金和惩罚,“合作方”应对公司和其“关联方”做出赔偿、为其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
4 代理费/支付
“合作方”不得索要、请求、要求支付任何费用、回扣、物质回报或对其任何成员有价的物品,来交换合作范围的任何潜在、可能或实际机会(例如,不得要求任何员工参与政府部门借款,也不得要求其为确保受雇提供服务而进行支付)。
5 让与
“合作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让与、委托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除非事先取得公司的书面同意,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给与该等同意。
6 终止
如果公司合理地认为“合作方”或其任何“关联方”在履行与本“协议”有关的工作时出现下列情形,在向“合作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时立即终止合作:
(a)
(i) 违反或导致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贿赂法”;
(ii) 违反本“协议”第[3.v]条;
(iii) 违反或导致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违反任何适用的竞争法 ;
(iv) 严重违反本条款第(i)段和第(iii)段未提及的法律;
(b) 在“合作方”或其任何“关联方”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之间发生利益冲突,除非公司书面认可该等利益冲突。
7 审计
(i) “合作方”及其“关联方”应保持充足的内部控制和程序,以确保遵守“反贿赂法”,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交易均在账本和记录中正确记录和汇报,以真实反映业务活动(如每笔交易的目的、向谁支付、对谁收款等)的程序。
(ii) “合作方”应在本“协议”结束后的10年内,以纸质、电子媒介或电子影像形式,保持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记录和信息和/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工作报告。该等记录和信息应至少包含“合作方”向合资公司提供的要求付款的所有发票和完整的支持文件。“合作方”应确保其“关联方”和第三方承包商遵守本条规定。
(iii) 公司应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的10年内的任何时间审计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信息、费率、成本和费用[和/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采购合同或订单]。合资公司或合资公司授权的任何人可在所有合理的时间有权在保存记录的任何地点通行,“合作方”应为该等权利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公司应有权复制并保存任何前述记录或信息。“合作方”应在双方同意的一定时间内实施审计后所有同意的建议。
(iv) 经公司要求,“合作方”将在实际可行的合理时间内,向公司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由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承包商创建和保存的所有记录和/或任何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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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中介人证明书
本证明书中使用的大写词汇如在本证明书中没有进行定义则具有协议中定明的含义。
[中介人]兹承认:
(a)它已被告知公司在其所有业务方面均坚持诚实、诚信和公平,也要求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所有相关方也做到这一点。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均是公司所不可接受的。它已收到了公司《商业原则》和《行为准则》。
(b)从根据协议开始提供服务之时起,[中介人]就在与公司往来业务或为其或代表其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一直遵守了并将继续遵守《商业原则》和《行为准则》的原则。
(c)[中介人]在其员工和子公司中建立起了程序和控制机制来确保遵守反贿赂法,包括有关向第三方承包商付款的尽职调查程序。[中介人]已向公司提交过或已在此附上其《行为准则》和遵守反贿赂法的程序手册。
(d)在协议方面,[中介人]不知道(i)公司或其雇员有或可能有不符合《商业原则》或反贿赂法的要求的任何行为,或(ii)[中介人]或其雇员有或可能有不符合《商业原则》或反贿赂法的任何行为。[中介人]若发现任何这种情况将立刻通知公司。
(e)[中介人]兹确认:从根据协议开始提供服务之时起,在其根据协议提供服务时,[中介人]一直遵守了所有适用的反贿赂法,未因以下目的向任何政府官员行贿:(i)影响政府官员以官方身份作出的行为或决定;(ii)诱使政府官员使用他/她对任何政府机构或职能部门的影响力;或(iii)协助公司获取或保留任何政府机构或职能部门的业务。
(f)[中介人]确认其董事、雇员或合作人均不是政府官员或可代表公司施加非法影响力的其他人。